《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日前印发了《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保证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金沙最新登录入口省有关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规定,结合金沙最新登录入口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金沙最新登录入口省征兵工作征集范围的省属和国家驻皖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并予电子注册。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作肄业、结业等处理。
第四条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学校可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函授教育,也可指导有条件的入伍大学生自学原专业课程。入伍后的大学生,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确定学习进度。
第五条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一周内,学校须将本年度应征入伍学生基本情况报省教育厅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学校应准其复学;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或因部队精简整编中途退役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复学。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在部队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十四条 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安置工作。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丧失自理能力,退出现役后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